一、
甲經營某餐廳,生意興隆,不久染上電玩賭博,欠下鉅額賭債。賭場老闆將該債權轉讓給 A,由其出面斡旋解決。但是,甲拒絕出面,於是 A 指派 B、C 等人前往該餐廳(營業時間)去處理該債務。
B、C 等人到達該餐廳後,就跟所有食客宣稱: 「今天不營業了,請 你們離開」 ,並霸占餐廳座位,但又拒不點餐,並跟店員乙說: 「你們老 闆欠錢不還,今日你們就不用做生意了」 。甲聞悉後立即報警處理,轄區員警丙、丁兩人據報旋即前往現場處理,C 未察覺有異,仍至櫃檯向該餐廳經理戊宣稱: 「我要的是收銀機所有的錢,交給我來抵債,若不交我就搞死你」 ,戊回應稱: 「你找錯人了,這不關我的事」 ,拒絕了 C 的要求。
此時,員警丙、丁到達現場,經初步偵查後,認為 B、C 等人並非 消費而涉有罪嫌,立刻回報請求警力支援。C 見狀即向丙、丁兩人表示: 「我們是受人之託前來處理債務,這是民事糾紛,請不要干涉我們。」 同時,也憤怒地舉起大哥大聯絡 A,並大聲向丙、丁吼叫: 「已聯絡律師, 會有更多人來支援我們」。員警丙、丁見狀立即要求解散、離開,B、C 等人仍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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