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A 公司自國外進口 LCD 螢幕一批,原申報稅則號別第 8528.59.10 號「其 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稅率 10%,經海關審核結果,以來貨具有 DVI(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接受影像信號,乃按原申報進口稅 則予以徵稅驗放在案。嗣後 A 公司改稱來貨應歸列稅則第 8528.51.00 號 「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471 節『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之其他監視器」 ,稅率 零,致有溢繳稅款,乃提起行政爭訟。A 公司主張:我國於加入 WTO 時 即簽署資訊科技協定(ITA)承諾免除資訊科技產品關稅,系爭貨物屬於 資訊產品稅則,且歐盟最高法院於判決中認定相同之貨物應歸屬資訊產 品之稅則。海關主張:與本件類似之貨物不列入資訊產品早有前例可循, 歐盟最高法院之判決係就個案標的監視器之判定,尚難比附適用,亦無法拘束我國海關之認定。
試附理由詳細申論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