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女與乙男因興趣相同進而熱戀同居,6 個月後甲生下足月之女兒丙,乙雖知悉丙與自己無血緣關係,仍認領丙。2 年後甲乙生下丁子, 甲乙一同養育丙丁。4 人一同生活 20 年。請問:

(二)若乙生前已經與甲不歡而散,乙得否主張對丙之認領無效,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丙請求返還共同生活期間對丙所支出之扶養費?(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