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未指示停車接受酒測稽查之車輛:
1.對於逃逸之車輛經攔停者:
(1).員警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告知其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未依指示停車接受酒測稽查。
(2).針對未依指示停車接受酒測稽查部分:
依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製單舉發,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並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牌照。
(3).研判駕駛人無飲酒徵兆,人員放行。
(4).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經詢問飲酒結束時間後,依規定對其實施酒測及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2.對於逃逸之車輛無法攔停者,依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逕行舉發:
汽機車:依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論處;棄車逃逸者,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並當場暫代保管其
車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