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上述題目所陳,他校男生A跟蹤甲女之行為涉嫌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跟蹤條款(因專處罰鍰,故管轄單位屬分局),在其行為中止後兩個月內,警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跟蹤條款)詢問A男,並開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檢附該案卷宗交由分局(管轄單位)依法裁處。
若A男不服分局之裁處,可提出書面向處分之分局聲明異議,若認有理由,則可變更或撤銷,若認無理由,則檢附該案卷宗送交該管簡易庭裁判,對於簡易庭之裁判不得再行上訴。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之規定第89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A之行為顯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現行違反本法行為之人得即時強制制止其行為,該民不論是否停止均可依據本法製作甲及乙之筆錄移送該管法院簡易庭對甲裁處,乙可為此一案件中的證人身分,惟蒐證部分仍可調閱跟蹤甲數日之監視器畫面更加強佐證部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89條及性騷擾防治法詢問A是否對甲提出申(告)訴
A屢次跟隨甲欲探知甲之住所經勸告不聽之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故跟蹤他人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故跟蹤他人之行為至做成裁定書並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