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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關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關務類-關務:行政法研究#117321
科目:行政法研究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A 市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為辦理「○○水資 源再生中心新建工程」案(污水處理廠之興建)之開發單位,依環境影 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具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由該局轉送原處分機關審查。經 A 市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委員會)第 239 次以及第 246 次會議決議,請衛工處依決議所載事項補充修正後再送審查。衛工處依前揭決議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後,提環評委員會第 250 次 會議審查,經作成決議: 「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員、相關機關意見及開發單位甲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評法第 8 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各目情形, 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因此,開發單位即可以此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核發。並在取得許可後,即可進行前述之開發行為。惟在地居民乙、丙以及環保團體 B,針對前項審查結論有所不 服,因此提起權利救濟。其並作以下主張:A 市人口逐年遞減,所產生污水量亦隨之遞減,且鄰近之污水處理廠多已升級而有餘裕之處理能 力。因此,此一開發案欠缺必要性。再者,衛工處就風險評估部分,似 有恣意與任意之違法裁量之嫌。 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針對乙、丙以及 B,由於其並非該審查結論做成之相對人,可否仍對該結論提起行政救濟?相關主張是否成立?法院對於環評專業決定, 應如何進行審查?(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