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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憲法#112812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閱讀下列報導後,請申論以下問題:
體罰學生遭申誡教師考績不能「獎懲相抵」也不得列甲
〔2020-02-23聯合報/記者章凱閎〕
       教育部為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近日修法,若教師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受申誡以上懲處,該申誡不得列為「獎懲相抵項目」,且該學年度考 績不得列甲等,大幅提高對於教師體罰的課責。
      根據教育部統計,我國校園體罰案件雖逐年減少,但仍層出不窮,102年至106年高中職以下累計有834件體罰案。人本基金會去年也公布問卷調查,約有7成國中生曾看過或受過體罰,其中以公然罰站、特別座、罰抄寫等「羞辱性體罰」最為常見。 
     但目前教師若體罰學生且受懲處者,考績仍可能列甲等。原因是現行高中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獎懲同一學年度可「相互抵銷」,意即一次嘉獎可抵 銷一次申誠,一次小功可抵一次小過。若教師一學年度未受懲戒處分,考績列甲等,可享年功薪晉级及一個月薪的考績獎金。 
    對此,監察院呼籲,教育部應提高校園體罰的課責。監察院舉例,學校若發生「未常態編班」或「拒絕學齡兒童少年入學」,該項目的懲戒已明定不得列為 「獎懲相抵項目」,且該教師當年度考績也不得列甲等,建議「體罰」比照辦理,以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 
    教育部也先後於去年修正公立高中以下校長成績考核辨法,校長在考核年度内違法處罰、不當管教學生,受申誠以上懲處,考績不得列甲等。近日再擴大 範圍,若公立高中以下教師體罰學生,受申誠以上懲處,也不得「獎懲相抵項目」考績也不得列甲等。 
   全國教師工作總聯合會理事長張旭政則表示,若「體罰」相關懲戒不得「獎懲相抵」,意味教育部認為體罰是「重大違規」;但教學現場中,每個體罰案件的 嚴重程度及案件前因後果都不同,「一律不能功過相抵,恐怕對老師不太公平」 張旭政建議,教育部可放寬課責的彈性,例如體罰學生一支小過要二支小功 來抵、一支申誠要兩支嘉獎來抵,較為適合。

申論題內容

(二) 請從本案中,討論教育部規定體罰學生遭申誠,該申誠不得列為獎懲相抵項目,教育部是否侵害教師工作權?(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