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31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245條之規定,由於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性質及因應該風險之控制作業,於某些情況下,查核人員為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必須測試控制執行之有效性。查核人員應辨認此種風險,因其將影響查核人員對為因應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進一步查核程序之設計及執行。第246條指出查核人員應辨認因應僅執行證實程序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風險之控制,因依審計準則330號之規定,查核人員應對該等控制設計及執行控制測試。常見僅執行證實程序可能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的情況如下:
1. 第247條指出例行性營運交易如透過高度自動化處理而極少人工介入,則查核人員對相關風險不太可能僅執行證實程序。
2. 第248條指出於某些情況下,會計估計亦可能涉及僅執行證實程序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風險,導致該風險之原因可能不限於自動化處理,亦可能與所採用之複雜模型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