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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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規17
前三條規定之檢查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附表八之檢查結果(一般體格健康檢查),應依附表十所定格式記錄。檢查
紀錄至少保存七
年。
二、附表九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噪高粉鉛游異黃四聯啶
,正己烷,氯乙烯,苯,石綿,砷,錳,铬酸,鎘,鎳,甲醛),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格式
記錄。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特檢十年,正氯烯苯綿,砷錳铬鎘鎳甲)
(特檢十,正立吸本命,生猛哥哥捏假)
(做特殊健檢時,站好立正吸收本命明星的訊息, 本命明星是生猛哥哥, 看的害羞
扭捏假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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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細28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