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
1,依施行時期 1)事前審計 2)事後審計 2,依審計類型 1)財務審計 2)現金審計 3)財物審計 3,審計方式 1)就地審計 2)書面審計
分成
1.事前
2.事後
『會計人員』執行之。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
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
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會計法第 95 條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