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31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25條第1至3款之規定,查核人員應透過執行風險評估程序,對控制作業組成要素取得瞭解。作此瞭解時,查核人員應對下列事項進行辨認及評估:
1. 辨認下列於控制作業組成要素中因應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控制:
(1) 因應經決定為顯著風險之控制。
(2) 對會計分錄之控制,包括對非標準之會計分錄之控制,此等分錄係用以記錄非經常發生、不尋常之交易或調整。
(3) 查核人員規劃測試執行有效性之控制,以決定證實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該等控制應包括因應僅執行證實程序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風險之控制。
(4) 依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認為適當之其他控制,俾使其能達成第十二條對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評估及因應等目的。
2. 基於第一款所辨認之控制,辨認受使用資訊科技風險影響之應用系統及資訊科技環境之其他層面。
3. 對於第二款所辨認之及資訊科技環境之其他層面,辨認使用資訊科技之相應用系統關風險及受查者因應此等風險之一般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