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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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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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規9
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與勞工人數,備足夠急救藥品器材,置急救人員。但已具有急救功能之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在此限。 急救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不得有失聰、兩眼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失能及健康不良等,足以妨礙急救:
一、醫護人員。
二、經職安訓練規則所定急救訓合格 。
三、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技術員。
急救藥品與器材,置適當固定處所,至少每六月定期檢查。污染或失效之物品,應隨時更換補充。
急救員,每一輪班次至少置一人;每一輪班次勞工總人數超 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但事業單位每一輪班次僅一人 作業,且已建置緊急連線裝置、通報或監視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具第二項資格之人員,代理 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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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規2
三、勞工總人數: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負責人指揮之人 員總數。 . 管理辦3-2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不等於勞工總人數)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 勞工及其他受工作負責人指揮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 業時總人數。 事業設有總機構,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