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為一臺灣貿易商,欲出口手提電腦 3000 組至日本市場銷售,委託乙海運公司以 X 船運送。但因作業上之疏失,甲於託運時以書面誤報運送物為 5000 組。乙海運公司依申報遂發給載貨證券予甲,載明運送物為手提電腦 5000 組。其後,甲藉由買賣,再將此載貨證券背書轉讓給日本的經銷商丙。運送途中,因 X 船理貨人員的疏失,致使甲交運的手提電腦全數濕損,損失金額經海事公證人以載貨證券所載之手提電腦 5000 組理算,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 元。但乙海運公司發現此次航程實際載運之手提電腦,僅有 3000 組,損失金額應為 6,000,000 元。試依我國海商法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