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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6 年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參酌日本「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的概 念,新增「史蹟」成為有形文化資產的九個類別之一。但在史蹟的登錄 基準上,我國強調的是以遺構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之場所 或場域,如古戰場、拓墾(植)場所、災難場所等。請問

(1)當史蹟以史 料佐證作為曾發生歷史事件的登錄依據時,其定著土地的範圍該如何劃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