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之效力採「移轉主義」,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說明如下:
所謂「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在協議分割情形,其性質上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係指共有物分割登記完畢時起。
所謂「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在判決分割情形,其性質上屬於形成判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係指共有物分割之形成判決確定時起。
民法§758、759、8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