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審計實務指引第2號「風險評估與內部控制-電腦資訊系統之特性及考量」第3條定義,電腦資訊系統環境,係指受查者自行或委託他人使用各類機型電腦處理財務資訊而言。
根據我國審計實務指引第2號「風險評估與內部控制-電腦資訊系統之特性及考量」第5條定義,電腦資訊系統環境下,企業應建立組織結構及程序,以管理電腦資訊系統之作業。電腦資訊系統組織結構之特性包括:
1. 職能集中化
一般而言,使用電腦資訊系統之企業,雖仍保存部分人工作業,但參與財務資訊處理作業之人數通常顯著減少,甚至可能僅有資料處理人員瞭解下列事項之細節:
(1) 資料來源間之關聯性。
(2) 資料處理之方式。
(3) 輸出資料之分發及使用。
上述資料處理人員可能知悉內部控制之缺失,而於儲存或處理時可能擅自修改程式或資料。此外,許多傳統之職能分工控制亦可能不存在,或可能欠缺適當之存取等控制而降低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2. 程式及資料集中化
交易及主檔資料通常為機器可讀取之型態,並可能與相關之電腦程式一併儲存,如欠缺適當之控制,則增加未經授權存取及更改程式與資料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