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安全梯是指在樓梯間加裝防火門並設有排煙設備的「特別」樓梯。 與一般的「安全梯」相比,特別安全梯的排煙功能使其更安全,通常在高層建築物中使用,以在高火災時提供更安全的避難路徑,例如進入排煙室再通往安全梯,利用正負壓原理隔絕煙霧。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6 條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