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 霍布斯在早期的《法律的元素》及《論公民》之中,以「基源民主」(original democracy )構思社會契约,但在後期的《利維坦》一書中,放棄了基源民主論,運用「投權代表論」 (authorization-representation)重構其社會契約。

(a)請分別說明霍布斯的早期述與晚期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