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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公司法#58463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於籌備階段,發起人甲以 A 公司名義租用辦公室及 購買公司所需之機器設備。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上開行為有無違法?(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elvis_lien
依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 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詳解 提供者:wsiem16
公司法第19條規定,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發起人甲於公司設立中, 對於公司設立必要之法律行為應以\"A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 有成立...155 沒成立...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