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公司承租乙農夫所有的農舍,作為處理塑膠類廢棄物之廠房,民眾向廠房所在地
縣政府檢舉甲公司堆放垃圾污染空氣,縣政府派員前往稽查,一方面依據建築法第
91 條規定,以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為由,處使用人甲與所有權人乙各
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另一方面要求甲提出空氣污染改善計
畫,惟甲與乙尚未繳納罰鍰、補辦手續以及未及依計畫改善前,廠房即發生大火,
持續燃燒兩個月,火勢才被完全撲滅。事後縣政府又限期要求甲與乙清除廠房內遭
大火焚燒產生之廢棄物,但甲與乙均逾期仍不處理,縣政府於是委託廠房所在地鄉
公所清除該廢棄物,並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甲與乙繳納 6 萬元罰鍰、甲
與乙連帶給付因撲滅火災所生之費用 600 萬元、縣政府補助鄉公所業已實際支出之
清除廢棄物費用 700 萬元,以及預估尚需之清除費用 800 萬元等,試分析縣政府下
列作為之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