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爭專利請求項〕
一種竹筷,其形狀呈細長圓柱狀,該竹筷之一端為圓錐形且其周緣 呈螺紋狀,該竹筷經加工成形後,於殺菌劑中以 A 方法浸泡,再經 紫外線照射,然後直接置入烤箱中烘乾。 〔舉發證據〕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之竹筷的形狀及構造相同,惟舉發證據之竹筷於 加工成形後,係於殺菌劑中以 B 方法浸泡,再經紫外線照射,然後 直接置入烤箱中烘乾。
將竹筷置於殺菌劑中以 A 或 B 方法浸泡,均屬習知技術;再者,經 此 2 種不同浸泡方法處理後之竹筷,其形狀及構造並未改變;且浸 泡後此 2 種竹筷所呈現的所有性質亦無不同。 請以系爭專利分別為
之不同類型 專利,提起舉發;所提交之舉發理由書,須依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 備具詳細理由暨論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