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告訴代理人合法
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6條之1第1、2項:「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告訴代理人的目的為代理告訴人提起告訴,並無特殊要件,僅需告訴人提出委任狀,故A 公司及乙可選任甲為告訴代理人。
(二)甲不得為自訴代理人
依本法第319條第2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甲僅大學法律系畢業,並未有律師資格,不得為自訴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