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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行政執行官、警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489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係某大學法律系畢業,在 A 公司擔任法務人員,A 公司負責人乙因該公司之債務 糾紛與 B 公司負責人丙起爭執互毆,乙憤而持槍射殺丙,丙經及時送醫倖未死亡, 乙臉部亦受有擦傷。乙經警方逮捕移送檢察官訊問後,聲請法官裁定將乙羈押。試 問:

申論題內容

⑴ A 公司及乙可否分別選任甲為告訴代理人或自訴代理人,對 B 公司及丙提起詐欺、 傷害告訴及自訴?何故?(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甲為告訴代理人合法

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6條之1第1、2項:「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告訴代理人的目的為代理告訴人提起告訴,並無特殊要件,僅需告訴人提出委任狀,故A 公司及乙可選任甲為告訴代理人。

(二)甲不得為自訴代理人

依本法第319條第2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甲僅大學法律系畢業,並未有律師資格,不得為自訴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