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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學與警察勤務#76845
科目:警察◆警察學與警察勤務(家戶訪查)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請依據法理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說明:

申論題內容

⑵「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經內政部修正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之目的與內容重點為何?(18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FAFA
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授權規定,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訂定發布施行,全文共計十七條,迄今未曾修正。茲配合現行警察勤務區(以下稱警勤區)員警已不再逐家逐戶實施訪查之現況,除修正本辦法名稱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外;另考量部分內容未合時宜,為免民眾仍有舊時戶口查察時期之強制干涉調查之疑慮,爰就警勤區員警實務上執行訪查情形,修正本辦法,明確律定訪查之目的、實施及應遵守事項、方式、時間及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等事項,並結合社區警政之理念,以遂行警勤區訪查工作,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之目的。(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按警勤區訪查之目的,分款定明訪查之實施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定明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事前通知受訪查者之期限,以符實務需要。(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與社區居民之聯繫及諮詢方式,並將治安評估服務納入訪查事項,俾利社區治安維護。(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配合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無紙化作業,明定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所得資訊得建立資料檔案及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修正條文第十條)
詳解 提供者:Rose







詳解 提供者:LYL(111警佐班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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