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63291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案件,對於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於警詢完畢後之處理方式。試回 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不同到案的情形,警詢完畢後,各應如何處理?(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強制到案及自行到案涉及是否解送及24小時人身自由限制之起算

1.強制到案詢問後處理

(1)依刑訴法(下同)91及92,拘捕犯罪嫌疑人後,應解送指定處所予檢察官。僅於所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乃論罪,其告訴或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得經檢察官許可(不限任何方式,電話詢問亦可),不予解送。

(2)再者,依憲法8保障人身自由之誡命,要求檢警拘禁(拘捕)犯罪嫌疑人後,應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乙鴂保檢警拘禁(拘捕)可受法院審查是否合法,以及有無不當侵害人民人身自由。故經強制到案者,即應起算24小時憲法限制。而實務上司法警察與檢查關原則上各分配16小即及8小時。

2.自行到案詢問後處理

   (1)若犯罪嫌疑人非因檢警使用強制處分為拘捕而限制人身自由時,而係自行到案者,即無依91及92是否解訟檢察官問題,亦無從起算上開24小時計算

   (2)惟針對24小時計算,有學理認為,若自行到案無從起算24小時限制,則自行到案者將可能受長期間詢問,故若對犯罪嫌疑人已開始為實質拘禁及詢問時,解釋上仍應起算24小時限制,以符合憲法8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