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到案及自行到案涉及是否解送及24小時人身自由限制之起算
1.強制到案詢問後處理
(1)依刑訴法(下同)91及92,拘捕犯罪嫌疑人後,應解送指定處所予檢察官。僅於所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乃論罪,其告訴或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得經檢察官許可(不限任何方式,電話詢問亦可),不予解送。
(2)再者,依憲法8保障人身自由之誡命,要求檢警拘禁(拘捕)犯罪嫌疑人後,應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乙鴂保檢警拘禁(拘捕)可受法院審查是否合法,以及有無不當侵害人民人身自由。故經強制到案者,即應起算24小時憲法限制。而實務上司法警察與檢查關原則上各分配16小即及8小時。
2.自行到案詢問後處理
(1)若犯罪嫌疑人非因檢警使用強制處分為拘捕而限制人身自由時,而係自行到案者,即無依91及92是否解訟檢察官問題,亦無從起算上開24小時計算
(2)惟針對24小時計算,有學理認為,若自行到案無從起算24小時限制,則自行到案者將可能受長期間詢問,故若對犯罪嫌疑人已開始為實質拘禁及詢問時,解釋上仍應起算24小時限制,以符合憲法8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