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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智慧財產權法#78565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以「髮香香設計字」商標,指定使用於「肥皂、 香料、精油、化粧品、髮水」之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 經核准於 108 年 3 月 5 日公告。乙主張其所有且註冊在先之「香香」系列 商標,雖未指定使用於上開商品,但經乙長期使用行銷於米果類食品而為 著名商標,且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而甲之「髮香香設計字」商標,相較 於乙之「香香」系列商標,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可能,請附理由說明:

申論題內容

⑵乙主張「髮香香設計字」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11 款之情形而不得註冊,請依各款規定論述是否有理由?(30 分) 參考條文: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相同或近似 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 當者,不在此限。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 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 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