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行政執行官、警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489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係某大學法律系畢業,在 A 公司擔任法務人員,A 公司負責人乙因該公司之債務 糾紛與 B 公司負責人丙起爭執互毆,乙憤而持槍射殺丙,丙經及時送醫倖未死亡, 乙臉部亦受有擦傷。乙經警方逮捕移送檢察官訊問後,聲請法官裁定將乙羈押。試 問:

申論題內容

⑵乙就所涉槍擊丙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嫌及非法持有槍械罪嫌起訴 後,審判中甲經審判長許可被選任為乙之辯護人,則甲可否以辯護人身分赴羈押 處所接見乙?(8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甲原則得接見乙,例外法官得限制

1.依本法第34條第1項:「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2.原則辯護人甲可接見受羈押的乙,限制情況限於滅證串供,且依本法第34條之1規定,由法官核發限制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