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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71415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請依現行法規就下列人員得否申請出國或赴陸,如可,請一併說明其申請 程序及違規罰則:

申論題內容

⑵乙為現任縣長,其在職期間與卸職後進入大陸地區之程序,有無不同? 如未事先申請即赴陸,得否處罰?罰則為何?(1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cott Yang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第四項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綜上所述,乙若為現任縣長,於在職期間欲入境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若乙已卸職,則無上述之限制。


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條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綜上所述,若乙於在職期間未依規定申請許可入境大陸地區,則有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詳解 提供者:Tina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縣(市)長之身分者, 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未經審查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而卸任縣市長並無三年管制之規定,故僅在任需要由審查會審查許可,若已經卸任,則可以與人民一樣自由前往大陸地區 。
詳解 提供者: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