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第四項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綜上所述,乙若為現任縣長,於在職期間欲入境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若乙已卸職,則無上述之限制。
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條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綜上所述,若乙於在職期間未依規定申請許可入境大陸地區,則有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