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公司欲通過竹科廠之購買案,應經由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3款,受讓他人「全部」營業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而乙購入甲公司之竹科廠,並非甲公司之全部營業財產,故不適用之。
因公司法無其他特別規定,故依據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董事會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故乙公司欲購買竹科廠,應經由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