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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藥事:藥事行政與法規#86274
科目:公職 - 藥事行政與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於 108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路。

申論題內容

⑵何以部分條文延至 110 年 7 月 1 日實施?(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33

有關化粧品應標示事項相關規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第7條、第16條第1項第5款、第17條第1項第4款、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3條第1項第7款)


第 7 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