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釋字第201號解釋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釋字第187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53年判字第229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涵義過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當然失其效力。
(二)釋字第312號解釋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公務人員退休,依據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乃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有爭執,自應依此意旨辦理。
(三)上開解釋係公務人員於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受侵害時,得以行政爭訟方式救濟,屬近代國家與公務人員之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