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項目依本辦法規定至少宜包括下列事項: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及通識。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7.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8.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事項。
12.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13.緊急應變措施。
14.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15.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16.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10)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