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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63537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會計法第二章為會計制度,請回答下列相關問題:(每小題 12 分,共 24 分)

申論題內容

⑵依第 18 條之內容,說明各縣市政府之總會計制度應由何機關設計及核定頒行。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如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