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
⑵保險契約條款中,明訂「除外責任」的目的為何?(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明定除外條款的目的,在將除外責任危險明示於契約條款內,保險人依約定不予理賠,以明確保險的範圍。
現行保險法所列示的除外責任危險,主要有:
1.損害係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保險法第29條第二項但書)。
2.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法109第一項)或
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保險法第128條)或
因犯罪行為, 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法第133條)。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保險法第109條第三項)。
4.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法第121條第三項)
詳解
保險標的,發生過危險事故,經保險公司審查,確認將其事項除外,不納入承保範圍。
因發生過危險事故,以保險人的立場,認為後續發生事故的機率會增加,因此認定此事項除外掉,對公司利益有保障。
詳解
故意/自殺/酗酒
詳解
換個角色嘛....
你會願意花錢幫一個酒駕出事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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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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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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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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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
詳解
Ttttttttttttttttttt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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