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二等_各類別:憲法#69664
科目:高考/二等/一二級◆憲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論者稱:於我國當前釋憲制度下,於人民聲請釋憲之場合,雖然形式上看司法院大 法官不能自行撤銷或廢棄原確定終局裁判,但司法院大法官仍有可能成為間接的第 四審。

申論題內容

⑵又您是否同意此一看法?(15 分)請從我國當下 整體釋憲制度,並依據相關大法官解釋及學理,申論之。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Kate Wei
詳解 提供者:gary
真的
詳解 提供者:LADYLARA
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 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同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24 條……第 2 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 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併稱系爭規定) 請問:前述系爭規定涉及何種憲法基本權利之限制?該限制是否合憲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estpaper.php?id=14488224&1533228703&noslave=1#ixzz5N2a3g0pJ
詳解 提供者:豆漿
(一)我國大法官解釋: 1.可謂使憲法能與時俱進之機制。 2.並可統一法律見解。 3.制衡五權分立的情況。 (二)大法官解釋似非間接成為第四審: 1.惟大法官解釋針對終局判決確定,如成立新解釋屬於再審事由。 2.又再審本質非第四審其為重新審理法律引用違誤的部分。
詳解 提供者:曾萃玫
因問題發生產生訴訟,程序上從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及最後的司法院交由大法官釋憲,是非常勞民又傷財。
詳解 提供者:ss104111026
詳解 提供者:a1115478









詳解 提供者:鑽石
不同意
詳解 提供者:louise

此釋字鬆綁申請人因為釋憲的時間, 而錯過救濟的時間,大幅提升申請人救濟的機會。

我認為這是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大進展, 持同意且樂觀的立場。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或刑事補償法第22條之規定,均有「判決確定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之相關規定,而實務上常發生因聲請人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計入過程中等待大法官受理即做出解釋之時間,與提起相關救濟所發生時間而逾越5年,因此不能再提起再審者。就此,湯德宗大法官即於本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直言,本件應參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第64條第2項之規定,同時諭知:「聲請案自繫屬本院之日起,至本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法律規定再審之最長期間」,俾使該聲請人得引據本解釋,就原因案件提起再審。
因目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第64條規定尚未通過,且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刑事補償法等相關再審提起期間之規定仍屬有效,為免因聲請解釋而罹於再審期間,聲請人實應於聲請時特別向大法官請求「聲請案自繫屬本院之日起,至本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法律規定再審之最長期間」之諭知,提醒大法官關於個案再審期間之問題。
本號解釋一舉推翻實務於定期失效解釋聲請人提起救濟時以法規仍屬有效為由拒絕受理之錯誤見解,正式將大法官解釋制度納入公法訴訟救濟之一環;而本號解釋所提及之具體救濟諭知,亦顯示憲法訴訟制度漸漸成形。本號解釋之內容及大法官意見書之相關討論,值得做為將來聲請釋憲應注意之重要事項,應予參考。
(來源: https://www.leeandli.com/TW/Newsletters/53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