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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特考_三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565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經營事業有成,與妻育有一幼女,家庭生活幸福美滿。甲欲聘請管家, 提供膳宿(於甲家內),要求應有相關證照且無犯罪前科。甲僱用具備相 關證照之乙,約定僱用期間 2 年。某日甲意外發現,乙曾有性侵兒童之前 科。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嗣後,甲另透過人力仲介公司聘請丙為管家,為此共支付 2 萬元費用。 試問,甲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以主張?(1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千夏-人事行政
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因為乙故意應聘行為,所花費時間與2萬元金錢,再次聘僱丙,故甲可要求乙負擔契約期間之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allpagogo
損害賠償184條
詳解 提供者:李沂諮
萱應該賠償合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