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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四等-土地法規概要#3530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基地一筆,應有部分均等且三人定有分管契約,茲甲將其 應有(特定)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典權予丁,丁未建屋旋即出租予戊, 戊依法於其上建有建物一棟(下稱系爭建物)。試依據土地法第 104 條相關規定,回 答下述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戊於典權與租賃存續期間擬出售系爭建物予第三人時,甲、丙與丁均欲行使先買 權,誰之先買權優先?理由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