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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營養師: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63128
科目: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釐清其配偶乙,遭 A 機關懲處事實及理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 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 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 A 機關申請複印該案相關函文。A 機關函覆,其申請 係對所屬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行政程序,且無涉甲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故礙難同意。
參考條文︰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第 9 條第 1 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 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第 18 條 第 1 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 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或提供之。 ……」

申論題內容

⑵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為何?其法益輕重如何衡量?甲對 A 機關上述處理回覆不 服,應如何進行救濟程序?(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