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本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本條俗稱陳佩琪條款,係因應時事所生。
2.有關某公立學校總務組長違反本法如下:
(1)依據本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2)依本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惟本案係場地租借,是否屬「動用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場所」,似有疑義。
(3)不論本案該員是否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對其所管場地租借顯然有差別待遇,顯然違反本法第12條規定,蓋本法規範對象以具公務人員身分者為原則,至所屬為機關或學校,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