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年子女得否改發遺屬年金(從前的月撫慰金),視其是否「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而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參照,以下簡稱本法):
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1/2或兼領月退休金之1/2,改領遺屬年金。
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並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小結:成年子女原則不得改發遺屬年金。但若屬「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改發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