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30
停職人員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且其行政責任尚未構成法定免職情事者,應准予復職。
停職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先予復職
1.經法院判決無罪尚未確定。
2.經法院以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強盜、詐欺、侵占、恐嚇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尚未確定。
3.經撤銷通緝或釋放且無任何涉嫌犯罪或其他情節重大之違法情形。
先予復職人員,其判決確定前不再適用29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有罪尚未確定,或29條第一項第五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未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法定停職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