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加盟 經營主權:特許契約約束 營業利益:屬店主 成立目的:零售商透過特許契約,得以使用製造商所發展的特定產品與服務、營運方式、商標、專利權 優點:1.兼具直營連鎖與自願加盟連鎖的優點 2.擴充時勿需自備基金,發展速度快3.迎合店主當老闆的心態4.利用強勢品牌的形象與經營制度,成功機率大 缺點:1.總部或加盟店易鑽契約漏洞,損及兩造利益2.佳盟店擴增可能形成獨占或寡占 自願加盟 經營主權:特許契約約束,加盟主自主權最大 營業利益:屬店主 成立目的:批發商為協助所屬零售商對抗大型連鎖店而發起 優點:1.投資較少,發展迅速2.風險分散3.統一採購,降低成本4.主權分屬於各加盟店,因此有因地制宜的彈性 缺點:1‧總部約束力低,易因各自發展喪失整利益2.無齊一形象3.分店素質參差不齊,影響形象 委託加盟 經營主權:特許契約約束 營業利益:屬加盟業主 成立目的:連鎖體系提供加盟者店面、生財器具、商品、設備、技術、店面裝潢費用等,加盟者給付總部加盟金,並提供保證金或擔保品為合作條件,雙方事先協議或合約議定的比例分享利潤,加盟店自行分擔門市管銷費用,但經營管理與直營連鎖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