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委託乙管理甲所有而坐落於墾丁青蛙石附近之 A 屋,乙因此將 A 屋以自己之名義
出租予丙,並以經營民宿為其約定之使用方法。乙與丙同時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
100 萬元,租期 10 年。此一租約並已經法院公證。
丙在徵得乙之同意下,於 A 屋頂樓架設一座望遠鏡,以供房客夜晚觀星之用。此一
極具浪漫情調之觀星處所,乃成為丙吸引房客前來入住之重要亮點。然而,卻因 A
屋至頂樓陽臺樓梯設計上之缺陷,以致造成房客丁自頂樓陽臺不慎墜落而致重傷,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乙於事後商請專業之建築師對該有缺陷之樓梯進行改善,使丙
民宿之經營未因丁之受傷而遭受重大影響。
A 屋至頂樓陽臺樓梯之缺陷雖已改善,不料,幾年之後,鄰地所有人卻在 A 屋前方
興建一座十五層樓的大廈,完全遮蔽 A 屋觀星之視野,A 屋之住房率因此一落千丈,
最終只得以歇業收場。然而在丙歇業時,乙與丙間之租約尚餘 1 年之租期,丙認為
乙已無法履行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給付義務,所以丙應得免除該 1 年租金
之支付。
稍後,甲因全家移民國外,所以急欲將 A 屋脫手,最後由戊自甲處取得 A 屋之所有
權。戊於取得所有權後,乃即刻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丙則以其與乙間之租約尚有半
年始行屆滿為抗辯。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