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 原告甲起訴主張:其向被告乙購買 A 車,已支付全部價金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詎乙拒不交付 A 車,屢經催討,仍無結果。為此本於買賣契
約,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等情。乙於審理中,不否認曾將 A 車出售予甲,
僅稱願還錢給甲等語,未曾提及 A 車已交付訴外人丙之事實。第一審法
院判命乙交付 A 車予甲。乙不服,提起上訴,稱:該車早以 250 萬元之
價格賣予丙,並交付及完成相關名義變更手續,乙已給付不能,故甲之
請求於法無據等語。甲於聽聞此情後,於第二審法院提起變更及追加之
訴,主張情事變更,依債務不履行及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原判決廢棄(第 1 項)。乙應賠償甲 250 萬元(第 2 項)。乙與丙應連
帶賠償甲 250 萬元(第 3 項)。」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