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在聯合國憲章架構底下之集體安全體系,各會員國負擔和平之義務。會
員國是否違反該和平義務,首先應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稱聯合國安
理會)來認定。根據聯合國憲章第 39 條,聯合國安理會必須認定系爭國
家是否有「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存在。如聯
合國安理會確認有前述這三者之一存在之情況下,才可對該國家作成決
議,採取聯合國憲章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制裁措施。以聯合國安理會對
北韓之制裁為例,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