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 2 月 1 日死亡,其父乙申請勞工保險甲本人之死亡給付。案
經勞工保險局審查,甲死亡前業經投保單位 A(即雇主)於 103 年元月 30 日退保,
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不符合同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
故核定不予給付。乙主張:甲於 99 年元月即進入 A 公司,103 年元月 25 日執行職
務時,遭掃把割傷感染,住進馬偕醫院手術,A 以連續曠職三日為由,予以解僱並
退保,但依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之規定,甲住院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因此,退保不發
生效力,甲死亡時保險效力仍存續,故應予以給付。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