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男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年僅 2 歲。其後,甲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
財產制。婚前,乙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 A 屋與 200 萬元之債務。婚
後,甲、乙各自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 100 萬元償還乙之前開 200 萬元債務。其
後,甲因經商失敗,對戊負債 1,000 萬元。甲與乙因此感情不睦。某日,甲與乙吵
架,乙打丁出氣,致丁遍體鱗傷。甲知情後,乃對乙提起離婚訴訟,合併請求剩餘
財產之分配。起訴時,乙除有 A 屋外,尚有婚後營利所得 900 萬元之存款,甲除負
有 1,000 萬元之債務外,並無其他動產或不動產。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