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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64219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某夜去 XXX 夜店飲酒時,於吧檯發現乙女喝得爛醉如泥,不省人事,遂將乙女 帶至汽車旅館性侵得逞。翌日,乙女醒來發現被甲性侵,遂報警將尚在睡覺之甲逮 捕帶回警局偵訊,並移送檢察官偵辦。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行準備程序時,未通知甲選任之辯護人到庭;惟於審判期日 時辯護人到庭為甲進行實質辯護。請詳附理由申論:

申論題內容

⑵辯護人僅於審判期日到庭辯護,卻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參與行準備程序是否違 法?(13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洪蕭蕭
沒有違法
詳解 提供者:Le Davv
不違法,法院得逕行準備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之之規定,經法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於準備程序中不到場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逕行準備程序。且在準備程序中之,旨在使審判程序之密集,順暢進行預作準備,與審判程序有別。故本題中,甲選任之辯護人僅在審判期日中到庭進行實質辯論,而在準備程序中未到庭,依上述說明,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