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時機:合法拘捕前置要件 範圍:被告身體、隨身攜帶之物、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處及之處所 2、131-1 時機:實務認為:被告出於真摯同意、事前同意、記名筆錄、出示證件 範圍:被告事前明示同意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