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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國境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4889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被告涉嫌駕駛小自客車與被害人機車發生碰撞,導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之配偶提 出告訴,案經該管檢察官函送車輛行車事故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被害人機車倒地 前與系爭小自客車接觸之可能性不大」,偵查終結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緩起訴 處分,試問下列有關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的救濟程序。

申論題內容

⑵若被告之緩起訴被撤銷後,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被告聲請之再議有理由,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應如何處理?緩起訴期滿緩起訴未經撤銷,其法律效 力如何?(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被告聲請再議有理由應如何處理?

1.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56條之1第1項:「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被告緩起訴經撤銷後,得於10日內經由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若被告聲請再議有理由,依本法第257條第1項,原檢察官應撤銷處分。若無理由,則依第2項將證物及卷宗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二)緩起訴期滿緩起訴未經撤銷,其效力如何?

1.被告緩起訴期滿且未經撤銷,其效果除有形式確定力,尚有實質確定力,依本法第260條規定,原則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例外依本法第260條第1、2款:「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得就同一案件提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