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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71415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A 君為澳門居民,經許可來臺居留,居留期間結識一位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國民 B 女,戀愛結婚後,嗣因工作關係,移居大陸,並於 107 年 1 月間, 生下兒子 C。

申論題內容

⑵ A 君如也在大陸設籍,應如何申請與家人一起來臺?(1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cott Yang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後略)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後略)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綜上所述,因A於大陸地區設籍,其來臺之身分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可以規定申請團聚->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另C則可依上題中第16條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來臺定居。

詳解 提供者:Jin-Yun Huang
可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申請團聚後,本人親自申請依親居留。
詳解 提供者:Go